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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/12/30
作者:吴琴
来源:贵阳市民族中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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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强化校园法治教育,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,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,我校于12月30日举行了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守护青春健康成长”主题校会。本次校会由教育处主任杨红主持,法治副校长田浩担任主讲人,全校师生共同参与。
校会伊始,全体同学在教室内奏唱国歌,杨红主任郑重介绍了法治副校长田浩。
田浩副校长本次分享聚焦于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守护青春健康成长”。田副校长指出,涉及青少年的法律众多,而关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接着着重介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。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主要内容
该部法律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,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,制定的法律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、预防教育、对不良行为的干预、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、对重新犯罪的预防、法律责任。
二、不良行为的干预
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:1.吸烟、饮酒;2.多次旷课、逃学;3.无故夜不归宿、离家出走;4.沉迷网络;5.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,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;6.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;7.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,或者参加封建迷信、邪教等活动;8.阅览、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恐怖、极端等内容的读物、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;9.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。
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,应当加强管理教育,不得歧视;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:1.予以训导;2.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;3.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;4.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;5.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;6.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。
三、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
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、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,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,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,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: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、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,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。
四、违法犯罪后果
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危害是比较多的,主要包括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,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,对自身家人及被害人家人的危害等。很多未成年人因犯罪后而不敢出门,不敢与人交流,不敢面对社会,因为他们遭受到了父母的责骂、亲友的唾弃、朋友的离开、同学的嘲笑、老师的厌恶、陌生人的歧视,从此他们无法昂首挺胸走在阳光大道上,只能埋头落泪忏悔。(犯罪的人不能参军、考公务员,会受到诸多限制,甚至影响子女后代)
田浩副校长最后总结道:“我的青春我做主应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,同学们要学会控制情绪和行为,树立正确价值观,加强自律,多与他人沟通交流,顺利度过青春期。法律既能保护我们,也会制裁违法行为,希望大家都能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。”
田浩副校长讲话结束后,杨红主任进一步强调,想要身心健康,还需要我们自己用实际行动去维护。首先要关爱自己的身体:一要注意生命安全。在外遵守交通规则,乘坐合法合规的交通工具,不能去深水区域、偏僻荒野等危险的地方,在家注意用电、用火等消防安全,提高对外来人员的防范意识等。二要学会放松身体。培养规律作息、丰富健康的休闲方式。三要进行适度锻炼。其次,要照顾自己的情绪。觉察情绪并接纳情绪、关心同伴情绪变化并提供一些解决困难的建议。四要妥善处理冲突。主动寻求他人的帮助。可以向父母亲友、班主任、学科教师、心理老师、校医、宿管等求助,也可以拨打12355、12345、12320、12338等心理服务热线求助,还可以向医院专科门诊求助。
最后,杨红主任宣读上周自主管理量化考评的结果,对获得前三名的班级表示祝贺。
本次主题校会内容丰富、案例详实、讲解透彻,在师生们心中种下了法治的种子,为构建平安、和谐、法治校园奠定了坚实基础。相信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,定会以法律为准绳,规范自身行为,珍惜青春,健康成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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